来源:都昌县江新梓律师网 作者:九江市都昌县律师 时间:2015-05-26
网友咨询:
1、婚后房屋成为共同财产需要几年?
2、我姐姐和姐夫结婚已近6年,生有一女儿5岁。婚前姐夫家房屋拆迁,不久后取得结婚证。婚后以姐夫名义取得2室一厅新房。这几年房屋增值20万人民币,现在离婚房产该怎么算,增值是否可以平分?
3、姐夫年龄较大,快要退休,有婚姻历史。听姐姐说有和前妻家人和好的意图。孩子该分给谁?
4、现在姐夫经常虐待姐姐,逼姐姐离婚,姐姐该怎么做,是否可以搬出去住?
5、我姐夫一直不愿意把姐姐户口迁入上海,但我姐姐交有三金并享有上海市的福利待遇,如下岗保障。
律师回复:
1、除非有约定,婚前财产始终一方的
2、卖掉房屋才有增值,否则谈不上;
3、要看谁坚持要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4、没有离婚前仍然有权住;
法律知识拓展: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确认: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
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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