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昌县江新梓律师网 作者:九江市都昌县律师 时间:2015-05-26
事件经过:
陈某与李某婚前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由于两人性格差异大,经常闹矛盾,于是婚后十几天两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当中,两人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对陈某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
对这个问题,法律界人士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陈某与李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
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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